湖北聚能电力开发有限公司

湖北聚能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3民初8627号之二
原告万帮之星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聚能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作出(2019)津0113民初8627号财产保全裁定,已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万帮之星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要求解除对湖北聚能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湖北聚能电力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45万元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边凤乐
书记员  郭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