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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黄冈市某某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112执9014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广东科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黄冈市***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 法定代表人:**。 关于广州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黄冈市***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粤0112民初490号民事判决书,并根据广州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即:向广州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及其他费用等99510元,并支付违约金等,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黄冈市***智能设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同时经向全国相关单位查询,依法冻结、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609.85元,本院扣除相应执行费50元后,将剩余1559.85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还依职权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现已穷尽执行措施,除上述冻结、扣划的款项外,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新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9)粤0112民初4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黄冈市***智能设备有限公司应严格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除上述扣划的款项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的条件,故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0112执901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