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09民初6262号
原告广州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科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富强智能系统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上列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货款3663136.46元;2.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从2019年12月15日至2020年1月15日,以对应逾期还款金额为基数(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司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43733.77元(暂计),请求支付至实际付款之日;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原被告双方自2019年4月开始业务往来。2019年4月至2019年10月期间,被告共拖欠原告货款为2863136.46元。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确认拖欠货款为2863136.46元,本院予以确认,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货款2863136.46元。
关于利息,被告未及时支付货款,给原告造成的利息损失应予赔偿。庭审中,被告对原告主张的利息起算时间无异议,根据原告诉请,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2月15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富强智能系统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863136.46元及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2月15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州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能按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8227元,由原告负担4148.7元,被告负担14078.3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 洪 印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兼)
书记员 李 小 燕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