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城市襄大农牧有限公司与武汉沃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1-04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襄阳中民三终字第005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宜城市襄大农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北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宜城市恒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武汉沃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广和(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上诉人宜城市襄大农牧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武汉沃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8日作出的(2014)鄂宜城民雷初字第001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2015年12月14日,上诉人宜城市襄大农牧有限公司、武汉沃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宜城市襄大农牧有限公司、武汉沃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宜城市襄大农牧有限公司、武汉沃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
上诉人宜城市襄大农牧有限公司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700元,减半收取为7350元,由上诉人宜城市襄大农牧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武汉沃特工程技术公司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700元,减半收取为10350元,由上诉人武汉沃特工程技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文
审判员***
审判员*化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