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沃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上诉人沃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襄大农牧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鄂襄阳中民三终字第00306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武汉沃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特公司)。
法定代表人瞿扬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学辉,广东广和(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宜城市襄大农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襄大农牧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德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传学,湖北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沃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襄大农牧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宜城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6日作出的(2012)鄂宜城民郑初字第002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5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沃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学辉,被上诉人襄大农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传学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宜城市人民法院(2012)鄂宜城民郑初字第0028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宜城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杨 文
审判员 王利敏
审判员 董海洲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诗怡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函
宜城市人民法院:
宜城市襄大农牧有限公司与武汉沃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上诉一案,本院经审理后决定发回你院重审。你院在重审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宜城市环境保护局宜环(2008)59号文件《关于宜城市襄大农牧有限公司万头原种猪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和襄大农牧公司于2010年10月制作的《农业部标准化生猪示范场创建验收资料汇编》均提及:采用干清粪工艺,减少粪污排放和处理难度,由此,可以合理推知:猪场设计应为干清粪工艺,但襄大农牧公司实际上却采用的是水冲粪工艺。在本案中需要厘清以下问题:猪粪收集工艺是否属于沃特公司工程承包合同范围内的工程;沃特公司所建工程能否与上述工艺配套使用,如果不能配套使用,需查明其原因和责任。
二、襄大农牧公司养殖场排放的污染物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若不符合标准,其原因是工程、设备本身不合格,还是未按要求规范使用,无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三、本案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申请验收的责任主体是谁?合同中关于沃特公司包综合验收通过,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一级排放标准的约定,是对工程质量和技术标准的约定,还是对申请验收主体的约定?沃特公司作为施工单位,根据有关规定是否具备申请验收的主体资格?
四、按照法律规定,污染防治设施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如果襄大农牧公司养殖场污染物排放不达标,但已投入使用多年,工程使用年限与相关工程是否合格、以及责任的承担的关系应当予以明确。
五、如果本案工程不达标,能否通过整改后继续使用,需要专业评估才能作出结论。
二O一四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