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沃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与武汉沃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鄂宜城民二初字第00135号
原告***,个体户。
委托代理人辛玉升,湖北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沃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机构代码73750359-3,下称沃特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狮南路519号明泽丽湾2号楼901室。
法定代表人瞿杨清,沃特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习燕芝,女,土家族。
委托代理人李循,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沃特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7月1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3年8月14日和1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辛玉升,被告沃特公司委托代理人习燕芝、李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5月31日,沃特公司承包襄大公司年产22000头畜禽污水排放废水处理及沼气工程后,将其中土建工程转包给***。2010年6月10日,***与沃特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按沃特公司提供的图纸对襄大公司养殖废水处理及土建工程和沼气工程进行施工,工程包干价为600000元,并约定了变更工程量增加、工程款支付方法及其他事项。事后,***按沃特公司的要求施工,并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外又增加了一定的工程,该工程造价为42800元。截止目前,***已完成所有工程(含增加的工程量)且已交付,但沃特公司仅分期付款47万元,尚欠172800元未支付。请求判令沃特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72800元,并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沃特公司辩称,***起诉的事实部分,除增加、尚欠款外,其他基本是属实的。沃特公司与***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变更,应有沃特公司的变更通知书,施工中沃特公司并没有这方面的通知,***是擅自增加工程。同时,沃特公司给***支付的470000元,已超过工程总价的70%。2012年11月份,襄大公司起诉沃特公司,认为工程质量有问题不付款,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案与襄大公司案的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应中止审理。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31日,宜城市襄大农牧有限公司(简称襄大农牧公司)将本公司22000头/年畜禽养殖废水处理工程及沼气建设的环保工程发包给沃特公司。同年6月10日,沃特公司和***签订承包合同。双方分列合同的甲、乙方。合同约定,沃特公司将其承包的襄大农牧公司废水处理项目中的所有土建工程以及沼气工程的沼气池分包给***施工,工程总包干价600000元,按施工进度付款,人员进场付50000元,工程土方完工付100000元,主体完工一半付50000元,土建工程全部完工付工程款的70%,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后付94%,留6%质保金,一年内无质量问题,由沃特公司一次付给***。施工中,沃特公司为***施工提供有施工图纸。***在完成施工图纸范围内施工的同时,应沃特公司要求完成了42800元的增加工程量,工程总价款642800元。嗣后,***完成的土建工程及沼气池已交付。2012年10月,襄大农牧公司以修建的排污工程未达到环保测评、沼气无法使用为由起诉沃特公司。2013年5月,沃特公司反诉襄大农牧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沃特公司已支付给***工程款470000元,下余172800元未付。
上述事实,有宜城市襄大农牧有限公司养殖废水处理及沼气项目承包合同、宜城市襄大养猪场废水工程施工图集、工程现场签证单、工作联系函、民事诉状、民事反诉状、验收资料汇编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沃特公司与***签订的合同,由于***不具有施工资质,该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规定,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本案,***完成的只是整个环保工程的土建部分,襄大农牧公司与沃特公司之间争议的是环保工程的污水排放环保测评不达标及沼气不能使用,不涉及到土建施工质量问题,且***已实际交付土建工程。因此,***提出工程款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得到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的工程款642800元,扣除已付的470000元,下余172800元,由沃特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
如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60元,由沃特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襄阳万山支行,户名: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7×××38。上诉人也可以将上诉案件受理费交给本院,或直接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交费。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陈明军
审判员  何永华
审判员  罗学玲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罗瑞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