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永隆铝塑门窗有限公司

九江现代玻璃有限公司与武汉永隆铝塑门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赣0403民初1583号
原告九江现代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市经济开发区出口加工区三宝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65761079278。
法定代表人廖水艽,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象彬,江西进取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4199410469236。
被告武汉永隆铝塑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钟家村闵东国际城3A-9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67310446480。
法定代表人杨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新,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原告九江现代玻璃有限公司(简称玻璃公司)与被告武汉永隆铝塑门窗有限公司(简称永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新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玻璃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象彬、被告永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蒋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玻璃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系业务关系,被告因承接了九江市开发区瞰江郡小区的门窗工程在2015年8月16日与原告签订玻璃购销合同,双方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深加工玻璃,并就价格、订货方式、交货期限、地点、方式以及发生纠纷在纠纷发生地法院诉讼等进行了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为配合被告催要工程款,被告多次通知原告瞰江郡小区的玻璃暂停供货,至2016年1月26日原告与被告清点尚有价值75240.5元的玻璃规格是被告未提货。原告多次催促,但被告至今未提,因玻璃规格是被告定作的,其他人不适用,原告无法处理,只能直接报废,由此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因未能提货给原告造成的损失75240.50元。
原告玻璃公司为支持其诉请,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一,原告的营业执照及公司变更通知书,以证明原告的基本情况,原告于2016年5月13日名称由九江市现代玻璃有限公司变更为九江现代玻璃有限公司,原告主体适格。
证据二,玻璃购销合同,以证明原告于2105年8月16日与被告签订玻璃购销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深加工玻璃,其中6㎜灰玻璃+12A+6㎜双钢化单价为110元/㎡,订货方式为被告通过邮件发订单给原告,原告严格按订单进行生产及交货。交货期限:以普通浮法原片为材料深加工的为订单发后7日,其他原片为材料深加工的交货期限另行协商。
证据三,关于九江玻璃供货通知的邮件,以证明被告通过779×××@qq.com邮箱多次通知原告暂停供货,以配合其催要工程款,这样就造成原告生产的玻璃没有交货。
证据四,未交货的产品清点汇总表,以证明2016年1月26日,原告与被告在原告仓库就被告订货但未收货的玻璃进行清点,共价值75240.50元的玻璃未收货。
被告永隆公司辩称:对原告起诉的事实无异议,对原告诉请的赔偿金额请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不是故意违约,因为发包方九江民生新城镇发展有限公司单方解约,致使被告无法履行与原告的合同而造成本案的损失。被告已经在本院向发包方提起了诉讼。
被告永隆公司为支持其答辩,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一,九江民生新城镇发展有限公司发给被告的通知一份,以证明发包方单方解约的事实,造成被告与原告的合同无法履行。
证据二,银行转账凭证,以证明前期按约履行了与原告的合同。
证据三,(2016)赣0403民初第1586号案件立案的相关材料,以证明被告已起诉了九江民生新城镇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合同,虽名为《玻璃购销合同》,但从合同内容来看,原告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按照被告的要求完成深加工玻璃工作,依约分期向被告交付加工产品。该合同内容更符合承揽合同的约定,故本案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关系应认定为承揽合同关系。被告因故解除与原告之间的承揽合同,拒不接受原告已完成的工作成果,已实际造成了原告的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原告主张的实际损失75240.5元,有被告方授权人员签名确认的玻璃数量和合同约定的计算依据相互印证,被告无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武汉永隆铝塑门窗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九江现代玻璃有限公司经济损失75240.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81元减半收取840.5元,由被告武汉永隆铝塑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新?娟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曾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