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永隆铝塑门窗有限公司

武汉永隆铝塑门窗有限公司、湖北万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9004民初430号
原告:武汉永隆铝塑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天河街天河道114号。
法定代表人:杨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新,武汉市武昌区积玉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北万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干河办事处黄金大道南侧1幢3层301号房。
法定代表人:殷俊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亮,湖北瑞通天元(仙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汉永隆铝塑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万星置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武汉永隆铝塑门窗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永隆铝塑门窗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永隆铝塑门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92元,减半收取计5496元,由原告武汉永隆铝塑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许文斗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