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顺明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武汉卓尔新盛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市顺明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12民初4263号
原告武汉卓尔新盛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先龙。
被告武汉市顺明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武汉卓尔新盛管道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顺明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武汉卓尔新盛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武汉卓尔新盛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贾继祠
人民陪审员*刚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俞越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