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鄂0117执1276号之一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3日作出的(2018)鄂0117民初36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武汉亚光维纶管业有限公司货款233440元及逾期违约金160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2515元、执行费364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偿还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武汉市顺明电力安装有限公司银行无存款、无房产。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案件无法执结,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鄂0117执127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武汉市顺明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应继续履行(2018)鄂0117民初360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除后),可持本裁定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双春
审判员 陈正旺
审判员 林友乐
书记员 王 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