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顺明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武汉市新利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7民初3847号
原告:武汉市新利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中和里1栋2层1-2-2号。
法定代表人:赵小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亚萍,湖北联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7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
被告:武汉市顺明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三店街。
法定代表人:陈北清。
原告武汉市新利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顺明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5日立案。
原告武汉市新利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拖欠的施工款1930587.03元;2、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1930587.0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7月16日计算至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6年承接市电力公司的一批配网工程,结算的施工费为1930587.03元,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武汉供电公司于2019年7月16日转账给被告武汉市顺明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襄阳项目部经理**的账户。原告与襄阳项目部经理**协商将上述款项支付给原告,以及时发放施工人员的工资,但是**在收到该款项当日分两笔转出给湖北国脉电力有限公司和武汉兴华胜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至今未将该款项支付给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经查明,被告**的户籍地址为武汉市江汉区。被告武汉市顺明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武汉市新洲区三店街。
本院认为,本案系返还财产纠纷,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地域管辖确定管辖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武汉市顺明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均不在武汉市青山区,本院不享有管辖权。被告武汉市顺明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武汉市新洲区,故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刘友芬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郑琳琳
书 记 员 王 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