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7民初2584号
原告:***,男,196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住武汉市新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扬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武汉市顺明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三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755141063H。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武汉市新洲区,
本院在审理审理(2021)鄂0117民初2584号***和武汉市顺明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1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李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