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7民初2249号
原告:***,男,196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
被告:武汉市顺明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三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755141063H。
被告:***,女,196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
原告***与被告武汉市顺明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曾彬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