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聚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刘会前与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阳新县供电公司、武汉聚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2民申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会前。
委托代理人***,湖北文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阳新县供电公司,住所地阳新县兴国镇陵园大道。
法定代表人**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文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武汉聚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三眼桥路2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住所地黄石市下陆区下陆大道66号。
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刘会前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阳新县人民法院(2015)**新民一初字第001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作出(2016)鄂02民终5号民事判决,刘会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会前申请再审称,1、其长期从事电力设施架设安装工作,并非农村居民,应当按照城镇人口标准计算损失;2、触电的线路比较隐蔽,未在施工前断电,其自身不存在过错,阳新供电公司、武汉聚源公司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3、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请求二审依法改判阳新供电公司、武汉聚源公司共同赔偿其损失188,342元,人寿保险黄石分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刘会前事故发生时虽在施工队工作,但其生活在农村,判决确认其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并无不妥;刘会前作为从事电力设施施工的专业人员,施工前未采取试电等安全保护措施,疏忽大意,导致被高压电击伤,刘会前有一定的责任;武汉聚源公司为提供劳务人员购买的商业保险,是为了减少自身损失,刘会前并非保险合同相对人,其直接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缺乏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刘会前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刘会前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万里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