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鑫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武汉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91民初525号
申请人:湖北鑫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汉阳区江堤乡老***1号。
法定代表人:孙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武汉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陂区横店街横店大道蓝色星城二期6栋1单元2层1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北鑫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北鑫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武汉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2755335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财产。为此申请人湖北鑫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其东风日产柴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五辆(车牌号:鄂A×××××、鄂A×××××、AHQ966、AHQ996、AHQ978)作为担保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北鑫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5533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湖北鑫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东风日产柴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五辆(车牌号:鄂A×××××、鄂A×××××、AHQ966、AHQ996、AHQ978)。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炼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