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0113执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9月9日出生,
被执行人:***,男,1962年3月18日出生,住武汉市汉南区,
被执行人:**,女,1968年2月6日出生,住武汉市汉南区,
被执行人:武汉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横店街横店大道蓝色星城二期6栋1单元2层1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武汉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武汉市琴台公证处作出(2017)**台内证字第2692号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6月23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于2017年11月15日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的撤回执行申请,其中明确放弃对武汉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担保责任,并由**承担担保责任。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的,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本案应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北省武汉市琴台公证处作出(2017)**台内证字第2692号公证书的执行。
当事人应当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的约定继续履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氢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