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3民初14252号
申请人:武汉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陂区横店街横店大道蓝色星城二期6栋1**2层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创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御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横店前进大街7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武汉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御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武汉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御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99935.16元或其他等值的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御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99935.16元或其他等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武汉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