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15财保149号
申请人:***鸿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庙山开发区邬树新村3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5663488270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上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和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庙山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57646381276。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鸿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和岗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保全金额328万元。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一份,担保金额328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鸿运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和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已提供有关证据。对于申请人提供线索并经本院查证属实的被申请人的财产,准予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和岗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8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鸿运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财产线索:
单位名称:***和岗科技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武汉江夏支行
账号:17×××18
单位名称:***和岗科技有限公司
开户行:招商银行武汉武昌支行
账号:12×××02
单位名称:***和岗科技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武汉科技园分理处
账号:1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