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15财保14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鸿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庙山开发区邬树新村3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5663488270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上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和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庙山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5764638127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鸿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和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8日作出(2019)鄂0115财保14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和岗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8万元。冻结期限一年。”解除保全申请人***鸿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请求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鸿运混凝土有限公司作为原保全裁定的申请人,现提出解除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和岗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8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