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鸿和岗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某某防火钢型材系统有限公司与嘉寓门窗幕墙节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11361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苏州**防火钢型材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经济开发区潘龙路89号。
法定代表人:严春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春艳、赵沈晴,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嘉寓门窗幕墙节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翔江公路3333号6幢J1901室。
法定代表人:昌远林。
被申请人:武汉鸿和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庙山小区黄龙咀。
法定代表人:李井冈。
被申请人:武汉智谷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文化大道555号融科智谷A1号楼42号。
法定代表人:薛勇。
申请人苏州**防火钢型材系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嘉寓门窗幕墙节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武汉鸿和岗科技有限公司、武汉智谷投资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三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91,419.52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出具(2022)沪0114民初113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申请人的申请。原告曾某2022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武汉智谷投资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本院出具(2022)沪0114民初1136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申请人的申请。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其余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嘉寓门窗幕墙节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武汉鸿和岗科技有限公司采取的冻结账户存款191,419.52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不足部分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须天杰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