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11361号之二
原告:苏州**防火钢型材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经济开发区潘龙路89号。
法定代表人:严春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春艳、赵沈晴,该公司员工。
被告:嘉寓门窗幕墙节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翔江公路3333号6幢J1901室。
法定代表人:昌远林。
被告:武汉鸿和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庙山小区黄龙咀。
法定代表人:李井冈。
被告:武汉智谷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文化大道555号融科智谷A1号楼42号。
法定代表人:薛勇。
原告苏州**防火钢型材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寓门窗幕墙节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武汉鸿和岗科技有限公司、武汉智谷投资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原告苏州**防火钢型材系统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不损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防火钢型材系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28元,减半收取计2,064元,保全申请费1,477元,合计诉讼费3,541元,由原告苏州**防火钢型材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梦亚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须天杰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