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三人行照明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三人行照明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大都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鄂江夏五诉保字第00002号
申请人武汉三人行照明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菊梅,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湖北大都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易浩,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武汉三人行照明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湖北大都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下欠工程款946040元,经多次催收不付,为防止被申请人湖北大都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转移财产和保障工程款的顺利履行为由,于2013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大都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其它等额财产。案外人陈玉华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湖滨静月花园2-203号的房屋一栋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武汉三人行照明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大都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它等额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陈玉华所有的位于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湖滨静月花园2-203号的房屋一栋(房屋所有权证号江宁房权证东山字第××号)。
申请人武汉三人行照明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任忠

二〇一三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许 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