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三人行照明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武汉三人行照明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武汉三人行照明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1-26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邮执字第00060-2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武汉三人行照明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江夏大道富丽豪廷2栋2单元2202室。
法定代表人周菊梅,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武汉三人行照明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20日作出的(2012)邮商初字第036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一致确认,被执行人武汉三人行照明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欠申请人***货款417400元,违约金44740元,合计462140元。被执行人武汉三人行照明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自愿于2012年10月20日前支付3万元,2012年12月30日前支付37400元,2013年6月30日前支付5万元,2013年9月30日前支付10万元,2013年12月30日前支付10万元,2014年3月30日前支付10万元,合计417400元,余款44740元申请人***自愿放弃。如被执行人武汉三人行照明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有逾期付款行为,申请人***对放弃的44740元不作放弃,并可就被执行人武汉三人行照明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所有应付款项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4118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7138元,由被执行人武汉三人行照明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在执行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武汉三人行照明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共欠申请人***、夏继军人民币536356元,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于2015年1月30日前给付50000元,于2015年2月15日前给付30000元,于2015年6月30日前给付100000元,于2015年9月30日前给付10000元,于2015年12月30日前给付10000元,余款156356元于2016年6月30日前给付;如被执行人不按上述协议履行,申请人不放弃加倍利息的执行。本案执行费6190元,由被执行人武汉三人行照明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上述事实,有执行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案件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2)邮商初字第036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今后被执行人若到期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长  郭兆斌
代理执行员  于 谦
代理执行员  居维康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纪维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