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利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利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德润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06民初4724号之二
申请人:武汉利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新沟农场新华工业园(13)。
法定代表人:严秋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伟,男,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韬,北京盈科(宜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润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杨园纺机路29号。
法定代表人:谢家安。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平,男,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琳,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沈红,女,1974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
原告武汉利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润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作出(2018)鄂0106财保1620号民事裁定,查封***润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20万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对本裁定的第一项承担担保责任。被保全人***润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提供担保人沈红名下交通银行存款账户62×××37活期存款520万元作为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作出(2019)鄂0106民初4727号民事裁定,准许变更保全标的物,该裁定已依法执行。
申请人武汉利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3月5日作出(2019)鄂0106民初4727号之一民事裁定,续行冻结担保人沈红名下交通银行存款账户62×××37活期存款520万元。该裁定已依法执行。
申请人武汉利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武汉利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续行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继续冻结担保人沈红名下交通银行存款账户62×××37活期存款520万元。
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对本裁定的第一项承担担保责任。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长  钟小培
人民陪审员  边 义
人民陪审员  张小华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周烨岚
书记员熊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