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2财保27号
申请人:武汉市汉阳区华先金装饰材料经营部。
经营者:华某某。
委托代理人:徐某、杜某,北京德和衡(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利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某,执行董事。
申请人武汉市汉阳区华先金装饰材料经营部与被申请人武汉利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争议一案,武汉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并将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本院。申请人武汉市汉阳区华先金装饰材料经营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利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XX银行XX支行账户20×××25内的存款人民币430,422元。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提供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市汉阳区华先金装饰材料经营部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利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XX银行XX支行账户20×××25内的存款人民币430,422元。
上述保全标的价值累计限额430,422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保全费2672元已由申请人预付。
审判员 陈磊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秦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