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利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与武汉利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武汉捷开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鄂0302民初79号
原告(反诉被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东岳路68号南山小区。
负责人:毛广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男,该公司项目经理。代理权限: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调解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操昶,湖北诚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调解等。
被告(反诉原告):武汉利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新沟农场新华工业园(13)。
法定代表人:严秋方,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慧,湖北延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调解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先友,该公司法务部长。代理权限: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调解等。
被告:***开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五堰街办东岳路6号。
法定代表人:严秋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慧,湖北延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调解等。
原告(反诉被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下简称盐城二建湖北分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武汉利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联公司)、被告***开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盐城二建湖北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操昶,被告利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慧、蒋先友,被告***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慧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盐城二建湖北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履约保证金和工程款419481元、逾期付款利息13.2万元;2、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可得利益损失111.90万元;3、案件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严秋方是利联公司与***开公司共同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利联公司与***开公司是关联公司。2015年10月16日,利联公司与盐城二建湖北分公司签订《装饰装修施工合同书》,约定将位于十堰市××箭区××街办东岳路××号(五堰立交桥旁)“捷开心苑商住楼”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发包给盐城二建湖北分公司施工。该合同对工程总价款、开工日期、装修材料提供、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开公司向盐城二建湖北分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若利联公司未履行施工合同义务,其履约保证金由***开公司返还;若利联公司未履行工程款付款义务,由***开公司负责履行。合同订立后,盐城二建湖北分公司开始全面履行。派驻设计团队进行设计,于2015年11月6日交纳履约保证金100万元(另10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在盐城二建湖北分公司的装修施工范围确定后再交纳),购买钢材、板材和其他装修材料并运送至施工工地。但两被告却迟迟不通知开工。累计拖延长达8个月之久。盐城二建湖北分公司多次催促开工,并要求将100万元保证金先退还,在开工日期确定后再交纳。两被告同意退还,但以种种理由拖延。2016年7月底终于等到开工消息。根据2016年8月2日的《会议纪要》和2016年8月3日的《工程联系单》,确定盐城二建湖北分公司的装修范围为13-19楼共计7层126套房屋,面积约13600平方米,工程造价约1224万元(900元/平方米)。两被告鉴于长期占用盐城二建湖北分公司100万元保证金未能退还,同意剩余的100万元保证金不再交纳。两被告在盐城二建湖北分公司开工后1个多月时反悔,拒不将原发包给盐城二建湖北分公司的装修范围交给盐城二建湖北分公司施工。盐城二建湖北分公司只好将已开工的13套房屋完成施工。截止2017年2月20日,两被告拖欠盐城二建湖北分公司保证金和工程款419481元。因被告方毁约,致使盐城二建湖北分公司仅装修13套房屋,造成盐城二建湖北分公司损失329.1万元。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利联公司辩称:一、盐城二建湖北分公司请求返还保证金、支付工程款419481元及利息13.2万元不能成立。经对账,利联公司已将盐城二建湖北分公司100万元保证金全部返还。盐城二建湖北分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41万余元金额有误,未依约定扣除质保金和管理费。两项扣除后实际欠款19万余元。盐城二建湖北分公司违约在先,尚余工程款不足以支付利联公司及业主的实际损失,利联公司拒付剩余工程款并不承担利息的抗辩权利应得到支持;二、盐城二建湖北分公司要求赔偿可得利益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1、双方所签合同在合同标的、工程量、总价款、开工时间等关键方面,使用的都是“暂定”、“约”等字眼,只能定性为“意向书”或“框架协议”;2、依据双方《会议纪要》无法明确盐城二建湖北分公司的工程量。该纪要仅划定了双方施工的范围,并没有明确各自范围内具体有多少套房屋或多少平方米“精装房”。根据双方会议纪要及工作联系函,盐城二建湖北分公司施工范围7-12层中精装房仅有20多套。因其施工质量等原因,有几户业主中途直接赶走了盐城二建湖北分公司施工队。盐城二建湖北分公司以什么依据算出100多万元可得利益损失?3、2016年10月6日,盐城二建湖北分公司与利联公司及物业公司达成《会议结果》,进一步证明盐城二建湖北分公司明知精装修房的范围不确定。根据该《会议结果》,盐城二建湖北分公司要装修房屋必须与业主协商。经协商,最终只有13户业主同意与盐城二建公司签订装修合同。本案不存在可得利益损失问题;4、盐城二建湖北分公司主张的可得利益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因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故赔偿可得利益损失:首先,双方间的合同应是具体明确可实际履行的。而本案中双方所签合同仅属意向书或框架协议,不具体、不明确,无法计算出可得利益损失;其次,应具有可预见性。本案中不论是双方签订的意向性合同,还是后来的《会议纪要》、《会议结果》,都没有对合同工程量有明确的约定,无法预见可得利益损失;三、盐城二建湖北分公司在履行合同中存在严重违约行为,给利联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利联公司133.67万元损失:1、盐城二建湖北分公司使用了大量合同约定以外的材料,以次充好,与约定品牌差价达35.574万元,对利联公司的商誉造成了巨大的损失;2、盐城二建湖北分公司装修质量差,已查明的质量返修损失达14.9404万元;3、盐城二建湖北分公司铺设的33间复式楼钢构隔断质量不达标,也没有铺设模板。利联公司重新加铺模板和增设加固角铁等多花费19.55万元;4、盐城二建湖北分公司未按期出具税票,造成利联公司营改增税收损失633055元;5、盐城二建湖北分公司还有未按约定数额支付保证金、没有按约定验收工程等违约行为。综上所述,利联公司有权行使抗辩权,请求驳回其诉讼请求。
利联公司另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决盐城二建湖北分公司支付利联公司质量问题返修费149404元、主材差价款355740元、复式楼隔断返修费195500元、未及时出具发票造成的税款差额78500元,合计779144元;2、判决盐城二建湖北分公司支付利联公司商誉损失20万元;3、反诉费由盐城二建湖北分公司负担。后利联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撤回了反诉,本院已另行裁定予以准许。
被告***开公司辩称:1、经对账,利联公司应付工程款约19.68万元。***开公司可以先行替利联公司偿付工程款,前提是盐城二建湖北分公司解除对***开公司3套房屋的保全并清退强占的2套房屋;2、***开公司出具《承诺书》只是担保工程款和保证金,未包括逾期付款利息。并且盐城二建湖北分公司违约在先,***开公司不应承担逾期付款利息;3、盐城二建湖北分公司要求赔偿可得利益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利联公司和盐城二建湖北分公司不是业主,不是装修合同权利人,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开公司出具的《承诺书》是保证合同、从合同,其担保行为无效;4、利联公司按《会议纪要》约定的范围装修,没有违约。盐城二建湖北分公司不仅装修了约定范围内的13套房屋,还私自装修了9套房屋。是盐城二建湖北分公司违约;5、盐城二建湖北分公司未按约定支付200万元履约保证金,违约在先。施工过程中有偷工减料、不按约定提供竣工验收报告、完税发票、不履行保修义务等违约行为。请求驳回其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供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6日,利联公司(甲方)与盐城二建湖北分公司(乙方)签订《装饰装修施工合同书》,约定利联公司将***开公司开发的捷开心苑室内装修部分施工交由盐城二建湖北分公司施工,建筑面积暂定5000(复式)平方米,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总价款暂定1000万元。合同约定装饰施工内容为:甲方住房的水电、墙体改造、墙面、地砖、厨具、灯具安装等装修工程中应包含的所有工程。关于采购及搬运工程补充约定:“甲方所有的采购都由乙方协助完成,甲方在采购过程中,承诺在免费的前提下尽力要求材料供应商将装修材料送货至甲方房屋内。……工期自2015年12月1日开工(暂定,以甲方开工令为准,至2016年7月31日竣工,暂定240天。如双方经过协商对工期的延长达成一致意见,则按达成的统一意见执行)”。合同第三条关于材料供应约定:“全部工程用装修材料均由乙方提供。乙方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应为符合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并应按时供应到现场,乙方必须协助甲方办理验收手续。乙方供应的材料抵现场后,经甲乙双方共同验收,由乙方负责保管并组织施工。由于保管不当或施工工艺不当造成的材料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合同第四条关于取费标准和主材约定:“按湖北省2013年装饰定额取费,主材由甲乙双方及业主共同确认品牌及综合单价,按定额价不下浮,但需交总包3%配合费”。合同第五条关于工程质量及验收约定:“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工程竣工乙方应提前2天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在接到通知3日内组织验收,并书面办理验收确认手续。工程保修期两年,从竣工验收确认之日起算。保修期内由于乙方施工不当造成质量问题,乙方无条件地进行维修,并承担材料费”。合同第八条对违约责任约定:“1、甲方未按协议约定时间付款和退还保证金的,逾期部分在逾期期间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4倍向乙方支付利息。缴纳保证金及返还保证金细则和付款方式细则,作为合同的主要条款,所造成的停工导致工期延误和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
前述合同附件《付款方式细则》约定:甲方将捷开心苑室内装修的部分施工项目交由乙方进行施工,总价款约1000万元整。按照甲方提供的材料品牌包工包料,每平方米900元包干价,单层高不高于2.9米(实际按取费标准的要求执行)。具体付款方式分为四个阶段,以两个月一支付,开工之日起:第一阶段施工两个月内完成项目工程量。交甲乙双方及业主审定后,甲方支付乙方工程量70%的装修款;第二阶段、第三阶段均以上一阶段付款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的工程量,经双方及业主审定后,甲方支付乙方工程量70%的装修款;第四阶段:全部完工一周内,乙方把工程量交甲方及业主审定后支付装修款85%。第五阶段竣工验收及验收合格一周内乙方交决算给甲方,由甲方及业主审定后付至95%,另5%质保金第一年退50%,第二年退40%,卫生间防水留10%在第三年退款。若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工程款,所造成的停工导致工期延误和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根据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装饰材料价格在市场波动较大,主材由甲乙双方及业主共同确认,但必须保证在采购厂价基础上保证不低于10%左右的综合单价(电线、电缆除外)。
合同附件《缴纳保证金及返还保证金细则》约定:乙方按甲方规定的要求一次性缴纳保证金200万元,合同生效三日内,由乙方直接付给***开公司,***开公司对乙方出具承诺函。具体返还方式分为四个阶段,以两个月一支付:第一阶段从开工之日起两个月内,甲方返还乙方保证金额总款的25%即50万元;第二阶段从上一阶段返还保证金之日起两个月内,甲方返还乙方保证金总款的50%即100万元;第三个阶段从第二阶段返还保证金之日起两个月内,甲方返还乙方保证金总额的15%即30万元;第四个阶段竣工验收合格一周内,甲方返还乙方保证金总款的10%即20万元。若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因资金方面的因素,在第二和第三阶段的返款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2015年11月6日,盐城二建湖北分公司向***开公司交纳了保证金100万元。***开公司向盐城二建湖北分公司出具《承诺书》,载明***开公司就利联公司与盐城二建湖北分公司所签订的十堰“捷开心苑商住楼”项目室内装饰工程合同,盐城二建湖北分公司汇入***开公司履约保证金200万元。若利联公司未履行与盐城二建湖北分公司的合同义务,其履约保证金由***开公司返还。若利联公司未履行工程款付款义务,由***开公司负责履行。
2016年8月2日,利联公司法定代表人严秋方、盐城二建湖北分公司项目经理李涛及物业公司相关人员形成《会议纪要》,达成如下共识:“一、原各家进的钢结构材料自己搭建完成,以免造成价差问题;二、两家装饰公司按每两层均分,便于施工人员收材料和管理;三、物业公司配合购房客户,统一由两家公司装修。具体备案情况由物业公司审核”。
2016年8月3日,利联公司向盐城二建湖北分公司签署《工程联系单》,载明:“经研究决定和协商意见,望两家装饰公司按以下划分的楼层进行装饰装修:1、武汉利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修楼层为7-12层;2、江苏盐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修楼层为13-19层;3、关于施工期间有关材料堆放场地及电梯使用,两家公司现场协调解决”。
此后,因受市场因素影响,仅有较少购房业主同意对其所购房屋进行精装修。仅30多位购房业主签订协议同意其所购买商品房进行精装修。利联公司将其中13套交由盐城二建湖北分公司进行装修施工。盐城二建湖北分公司另自行与几户购房业主联系,从业主处直接承接了几套房屋的装修工程(双方陈述套数有出入)。
2017年2月20日,盐城二建湖北分公司与利联公司签订《利联公司下欠我公司各类装修款说明》,对盐城二建湖北分公司自利联公司处承接的商品房装修工程,确认利联公司共计应支付盐城二建湖北分公司工程款2873981元(含盐城二建湖北分公司支付给利联公司的保证金100万元,不包含双方有争议的一些待定项目)。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又对前述说明中的有争议的待定项目等进行对账,认可利联公司尚应增加支付盐城二建湖北分公司:①代收1608号房屋业主支付的工程款3万元;②多预扣购买李彪木门款1800元;③多预扣水电费4500元;④丢失钢材等建筑材料款12000元,合计48300元。双方认可利联公司已支付盐城二建湖北分公司款项2483400元,同意对盐城二建湖北分公司装修的1302号房屋的返修费5000元,由双方各承担2500元。因该返修费5000元已计入了利联公司已付款的总数之内,双方对利联公司已付盐城二建湖北分公司的款项调整为2480900元。双方对利联公司已付款中包含的保证金的具体金额有争议,利联公司称保证金100万元已付清;盐城二建湖北分公司则认为利联公司已支付的保证金仅为45万元。但双方未进一步提供有效依据予以甄别。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一、双方所签订的《装饰装修施工合同书》是意向书或是正式合同?二、利联公司尚应支付盐城二建湖北分公司工程款、保证金数额的认定?三、盐城二建湖北分公司要求利联公司支付利息、赔偿可得利益损失该如何处理。
关于焦点一:本院认为,2015年10月16日利联公司与盐城二建湖北分公司签订的《装饰装修施工合同书》,约定利联公司将捷开心苑室内装修部分施工交由盐城二建湖北分公司施工,建筑面积暂定5000(复式)平方米,总价款暂定1000万元,开工日期暂定为2015年12月1日(以利联公司开工令为准)。双方对由盐城二建湖北分公司进行装修施工的房屋房号、面积等作未作具体约定,合同的标的和数量不明确,合同未成立。前述《装饰装修施工合同书》表明双方具有将捷开心苑商品房进行精装修出售,而将其中部分住房精装修工程交由盐城二建湖北分公司承包施工的意向,具有意向书的性质。2016年8月2日、2016年8月3日,利联公司与盐城二建湖北分公司经过协商签署了《会议纪要》、《工程联系单》,约定盐城二建湖北分公司装修房屋的楼层为13-19层,此时盐城二建湖北分公司的精装修施工范围基本明确,双方间的装饰装修合同关系成立。在此过程中所签订的《装饰装修施工合同书》、《会议纪要》、《工程联系单》,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
关于焦点二、利联公司尚应支付盐城二建湖北分公司工程款、保证金数额的认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受精装修房屋市场因素影响,仅有很少业主同意由利联公司对其所购房屋进行精装修。利联公司仅将13套房屋交由盐城二建湖北分公司进行装修。利联公司应依约定支付该部分房屋装修的工程款。2017年2月20日,盐城二建湖北分公司与利联公司在《利联公司下欠我公司各类装修款说明》上签章确认,利联公司应付盐城二建湖北分公司工程款1873981元,保证金100万元,合计2873981元。不含有争议的待定项目。诉讼过程中,双方核定待定项目后,协商确定利联公司还应支付盐城二建湖北分公司材料损失等款项48300元。故利联公司共计应支付盐城二建湖北分公司保证金、工程款2922281元。扣除利联公司已付款2480900元,利联公司尚应支付盐城二建湖北分公司保证金、工程款共计441381元。利联公司、盐城二建湖北分公司对利联公司已付款2480900元无异议,但双方对其中哪些系退还的保证金、哪些是支付的工程款有争议。因双方均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准确区分,本院无从准确认定利联公司已付款中包含的保证金、工程款的具体金额。
利联公司与盐城二建湖北分公司所签《装饰装修施工合同书》第四条关于取费标准和主材约定:“按湖北省2013年装饰定额取费,主材由甲乙双方及业主共同确认品牌及综合单价,按定额价不下浮,但需交总包3%配合费”。利联公司因此要求在应付盐城二建湖北分公司款项中,按双方确认的工程款1873981元扣除3%的配合费。但本案中双方所确认的利联公司应支付盐城二建湖北分公司的工程款,系双方协商确认,不足以证实系按湖北省2013装饰定额标准取费,故利联公司抗辩要求扣除3%的配合费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本院不予采纳。
利联公司支付盐城二建湖北分公司工程款,盐城二建湖北分公司具有向利联公司提供相应的工程款发票的附随义务。盐城二建湖北分公司未提供工程款发票的相关法律责任,利联公司可另行通过诉讼等方式主张。
焦点三:关于盐城二建湖北分公司要求赔偿可得利益损失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故可得利益损失应以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可以预见为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本案中利联公司与盐城二建湖北分公司签订《装饰装修施工合同书》后,因受市场因素影响,购房业主同意由开发商对住房进行精装修的较少。由此导致利联公司无法将约定范围内的住房全部交由盐城二建湖北分公司进行装修。盐城二建湖北分公司因此产生了筹备履行合同、预期利润等损失,可要求利联公司赔偿。但本案约定的是对商品房进行装修,必然会涉及到购房业主的意愿。故盐城二建湖北分公司在筹备合同履行事项过程中,亦应该考虑前述因素,尽量避免损失的扩大。双方在《装饰装修施工合同书》中约定:盐城二建湖北分公司供应的材料,须经甲乙双方共同验收;装修主材应由甲乙双方及业主共同确认品牌及综合单价等。盐城二建湖北分公司如按前述约定履行,即可以基本预防在准备装修材料等筹备过程中产生较大的损失。在装修结束后,利联公司回收了盐城二建湖北分公司的建筑材料,也挽回了盐城二建湖北分公司的部分损失。合同履行过程中,针对仅有较少业主同意对其所购房屋交由开发商进行精装修,利联公司无法将全部约定范围内的房屋交由盐城二建湖北分公司装修的客观情形,盐城二建湖北分公司亦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后盐城二建湖北分公司自行与购房业主直接联系装修了若干套住房,即是对当时市场状况的客观反映,可视为盐城二建湖北分公司所采取的一种减少损失的变更措施。于此同时,盐城二建湖北分公司还可采取包括减少本项目投资在内的其他措施来防止其预期可得利润等损失的进一步扩大。故盐城二建湖北分公司要求利联公司赔偿合同完全履行后包括可得利润在内的全部损失,不应支持。盐城二建湖北分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曾申请对其可得利益损失进行鉴定,但在本院多次通知后,仍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实双方约定交由盐城二建湖北分公司进行精装修的房屋的准确面积,未能提交有效证据确认盐城二建湖北分公司已实际装修的房屋房号、套数及准确面积,无法对其可得利益损失进行准确鉴定。故盐城二建湖北分公司要求赔偿可得利益损失111.9万元缺乏依据。但盐城二建湖北分公司为案涉合同的履行,确实交纳了保证金,购买了相关建筑材料进行了准备工作。其未能获得在合同完全履行的情况下本可获得的经营利润,具有损失。故根据公平原则,本院酌情判决由利联公司对尚应支付盐城二建湖北分公司的保证金、工程款,按年利率20%向盐城二建湖北分公司支付利息,以作适当赔偿。
综上所述,利联公司共计尚应支付盐城二建湖北分公司保证金、工程款441381元,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利联公司应留5%的质保金的10%即9369.90元,在竣工验收后第三年支付,现尚未到期,可待到期后再由盐城二建湖北分公司主张。盐城二建湖北分公司起诉要求支付其保证金及工程款419481元,在利联公司应付款范围之内,本院予以支持。***开公司为利联公司履行义务提供担保,应与利联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利联公司未能将约定范围内的房屋全部交由盐城二建湖北分公司装修,可酌情由利联公司按年利率20%的标准赔偿盐城二建湖北分公司的利息、可得利益等损失。现双方无证据证明盐城二建施工的装饰装修工程的具体竣工验收时间,可自2017年2月20日双方签署《利联公司下欠我公司各类装修款说明》结算时开始计算。
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一百一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武汉利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工程款及保证金419481元,并自2017年2月20日起按年息20%支付原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可得利益等损失,直至付清为止;
二、被告***开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武汉利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前述民事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原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864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3646元,由被告武汉利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0000元,原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负担3646元。
上述执行事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如逾期未履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指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昌安
人民陪审员  戢 雪
人民陪审员  林伟思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赵冰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