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民申462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润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杨园纺机路29号。
法定代表人:谢家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琳,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武汉利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新沟农场新华工业园(13)。
法定代表人:梁雄,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润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润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武汉利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联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鄂01民终73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经审查,德润公司与利联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经自愿平等协商,就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鄂01民终7306
号民事判决的执行达成《协议书》,双方对该协议书已履行完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规定:“再审申请审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终结审查:……(三)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但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除外;……”本案中,德润公司在《协议书》中并未明确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故本案符合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终结审查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审查***润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徐 翠
审 判 员 周常芳
审 判 员 张 浩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万冬冬
书 记 员 虢 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