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利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润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武汉利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民申462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润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杨园纺机路29号。
法定代表人:谢家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琳,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武汉利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新沟农场新华工业园(13)。
法定代表人:梁雄,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润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润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武汉利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联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鄂01民终73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经审查,德润公司与利联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经自愿平等协商,就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鄂01民终7306
号民事判决的执行达成《协议书》,双方对该协议书已履行完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规定:“再审申请审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终结审查:……(三)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但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除外;……”本案中,德润公司在《协议书》中并未明确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故本案符合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终结审查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审查***润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徐 翠
审 判 员  周常芳
审 判 员  张 浩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万冬冬
书 记 员  虢 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