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利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武汉利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03民初10067号
原告:***。
被告:武汉利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武汉利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武汉利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12元,减半收取计5906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  凃孝萍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熠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