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利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市汉阳区某某装饰材料经营部、武汉利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特殊程序、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112执3684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汉阳区***装饰材料经营部,经营场所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123号欧亚达家居汉阳国际广场店二楼A2-24号。 经营者***。 被执行人武汉利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走**走新路60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汉阳区***装饰材料经营部与被执行人武汉利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裁委员会于2021年7月13日作出的(2021)***字第00000042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武汉市汉阳区***装饰材料经营部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利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武汉利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汉阳区***装饰材料经营部支付货款342,000元及逾期利息51,347.03元,支付仲裁费15,063元,支付执行费6,132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但均无足额存款。本院依法作出(2021)鄂0112执3684号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武汉利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高消费。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汉阳区***装饰材料经营部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鄂0112执368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游惠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