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利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利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民辖终7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利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走**走新路6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83年10月2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上诉人武汉利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22)鄂0106民初67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利联公司上诉称,本案合同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不适用于专属管辖,应按合同纠纷协议管辖原则来确定管辖法院。虽然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由下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由,但门窗装修、安装不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变动,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饰装修工程与《合同法》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没有本质区别,发生纠纷时才适用专属管辖。而本案仅仅只是一个普通的固装门家具安装工程,根本不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变动,一审法院仅依据案由的表面形式,未进行实质问题的分析,将所有的装饰装修合同一律归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项下,认定属于专属管辖显然是错误的,案涉合同中双方约定发生争议由上诉人所在地法院管辖条款并不违反专属管辖规定,上诉人已提交证据证明其所在地是东西湖区,故武昌区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起诉所主张的事实理由及请求,以及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等证据,可以确定本案系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该合同纠纷属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第三级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系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相关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应参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合同约定的工程地点为武汉市武昌区,故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本案享有专属管辖权。**在纠纷发生后,向该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另涉案合同中虽约定发生争议可向利联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但该约定违反了民事诉讼法有关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无效。综上,原审法院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利联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钢 审 判 员  刘 卫 审 判 员  张 静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吴 倩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