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民申600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武汉长江飞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江兴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勤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乾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高邑县。
再审申请人武汉长江飞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1民终27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武汉长江飞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现有新的证据证明被申请人与***、***三人合伙承揽案涉工程,且申请人已经超额支付了案涉工程的工程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二条之规定,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规定,被申请人已经涉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综上,请求依法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高邑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7日作出的(2018)冀0127民初1255号民事判决书在本案二审生效判决作出之前,不属于再审新证据,且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已拿到涉案工程款;申请人亦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本案已涉嫌刑事犯罪。综上,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武汉长江飞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