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长江飞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郑州光大百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长江飞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武汉长江飞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豫0403民初1020号
原告郑州光大百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光大公司)与被告武汉长江飞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飞天公司)、武汉长江飞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以下简称武汉飞天公司平顶山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州光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新安,被告武汉飞天公司平顶山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进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武汉飞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对合同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履行相应的义务。本案中,原告郑州光大公司与被告武汉飞天公司平顶山分公司签订防火卷帘门制作与安装合同书一份,约定由郑州光大公司负责河南平顶山市飞宇国际汽贸城1#楼,7#楼消防工程的防火卷帘制作与安装。原告按照约定完成了防火卷帘门的安装,被告武汉飞天公司平顶山分公司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项。合同约定消防验收合格后付款到总价的97%,留3%作为保修金,保修一年。被告武汉飞天公司平顶山分公司称该项工程至今未验收,故付款时机未到。但,根据本院的调查,平顶山市飞宇国际汽贸城1#楼,7#楼已经投入使用。故,被告武汉飞天公司平顶山分公司应向原告郑州光大公司支付下余工程款62700元(287700元-225000元)。 关于原告诉请的利息损失,实际应为逾期付款违约金,由于原被告双方未对此进行约定,且原告未提供具体的消防验收时间及保修期间,故对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起诉之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偿还之日止。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本院的审查,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2014年8月29日,原告郑州光大公司与被告武汉飞天公司平顶山分公司签订防火卷帘门制作与安装合同书一份,约定由郑州光大公司负责河南平顶山市飞宇国际汽贸城1#楼,7#楼消防工程的防火卷帘制作与安装。工程总造价287700元,武汉飞天公司平顶山分公司在合同签订付款10%,材料进场付款50%,安装完成付款20%,消防验收合格后付款到总价的97%,留3%作为保修金。按武汉飞天公司平顶山分公司要求合同生效后十天内进场安装,施工安全由乙方自行负责。安装结束后一周内郑州光大公司先自检合同,然后双方及工程监理方初验后报消防部门验收。保修一年,保修期内郑州光大公司免费维修,但因人为原因造成损坏由武汉飞天公司平顶山分公司承担材料费,郑州光大公司终身维修服务。 被告武汉飞天公司平顶山分公司已向原告郑州光大公司支付225000元。 平顶山市飞宇国际汽贸城1#楼,7#楼注册有多家公司,已经投入使用。
一、被告武汉长江飞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郑州光大百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下欠工程款627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以627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本判决确定的偿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郑州光大百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94元,由被告武汉长江飞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承担1368元,由原告郑州光大百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62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烈贞 审 判 员  张武杰 人民陪审员  郭 琳
法官助理段婧婧 书记员盛雪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