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鄂2802民初4427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市伍家岗区永洁不锈钢制品经营部诉被告武汉长江飞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武汉长江飞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武汉长江飞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武汉长江飞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市伍家岗区永洁不锈钢制品经营部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市伍家岗区永洁不锈钢制品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8.00元,依法减半收取199.00元,由原告宜昌市伍家岗区永洁不锈钢制品经营部负担。
审 判 员 郑兴才
法 官 助 理 向 倩
书记员(兼) 向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