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紫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西昌市顺兴建筑设备租赁站、四川紫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01民初1746号之二
原告:西昌市顺兴建筑设备租赁站。
经营者:周顺国。
被告:四川紫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劲松。
被告:***,男,汉族。
原告西昌市顺兴建筑设备租赁站诉被告四川紫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西昌市顺兴建筑设备租赁站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四川紫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昌市顺兴建筑设备租赁站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昌市顺兴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对被告四川紫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1.00元,减半收取590.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毛 琳
审判员 叶志凯
审判员 刘云川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峙薇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