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天峰制冷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二泵泵业制造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武汉天峰制冷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0103执3678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二泵泵业制造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三阳路128号三阳广场A2807号房。
法定代表人胡智和,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天峰制冷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江兴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上海二泵泵业制造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鄂0103民初61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武汉天峰制冷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支付欠款114530元、案件受理费2245元。本院已依法受理上海二泵泵业制造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的执行申请。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武汉天峰制冷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在接到本院送达的执行通知书后,于2017年12月18日将全部执行款116775元缴纳到本院执行款专用账户,并申请解除本院对其名下中国农业银行17×××87账户150194元存款的冻结。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其解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照准。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武汉天峰制冷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17×××87账户150194元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军

二〇一八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