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利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武*天峰制冷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4-09
湖北省武*市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执委字第4号
申请执行人开利泵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武*天峰制冷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09)青民二(商)初字第7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3月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即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3条、第29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武*天峰制冷工程设备有限公司5656.8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实际执行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额财产。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余文庆
审判员*辉
代理审判员鲁林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