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长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市恒兴泰物资有限公司与武汉长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02民初12785号
原告:武汉市恒兴泰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
法定代表人:石春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昭(特别授权代理),男,197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恒兴泰物资有限公司员工,住湖北省云梦县。
被告:武汉长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丰茂路**div>
法定代表人:赵树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星(一般授权代理),湖北予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汉市恒兴泰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长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武汉市恒兴泰物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武汉市恒兴泰物资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恒兴泰物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938元,减半收取计4,469元,由原告武汉市恒兴泰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汤莉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月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