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15民初6692号
原告武汉振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金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立案。原告武汉振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振新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振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862元,减半收取为11931元,由原告武汉振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宋任忠
书记员 李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