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15财保91号
申请人武汉振新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北金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金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武汉中心港支行的银行存款2132773.68元(银行帐号17×××76)。申请人武汉振新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型号为HZS180C6的搅拌站一套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依法作出(2019)鄂0115财保81号民事裁定书,并实施冻结被申请人湖北金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武汉中心港支行的银行存款2132773.68元(银行帐号17×××76);查封申请人武汉振新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的型号为HZS180C6的搅拌站一套。此后,申请人武汉振新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北金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武汉中心港支行的银行存款2132773.68元(银行帐号17×××76)的查封;解除对申请人武汉振新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的型号为HZS180C6的搅拌站一套的查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北金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武汉中心港支行的银行存款2132773.68元(银行帐号17×××76)的查封。
二、解除对申请人武汉振新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的型号为HZS180C6的搅拌站一套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宋任忠
书记员 李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