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0512号
原告宜昌昌耀电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宜昌昌耀电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祥,湖北新世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昌市夷陵医院。
法定代表人***,宜昌市夷陵医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湖北百思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宜昌昌耀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宜昌市夷陵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3月23日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于同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赵祥、被告法定代表人***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同年6月19日,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昌耀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宜昌市夷陵医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1元(已减半),由原告宜昌昌耀电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姜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