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昌耀电业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宜昌昌耀电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506民初1644号 原告:**,男,195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昌市夷陵区鸦鹊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 被告:宜昌昌耀电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182619647K,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夷兴大道10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宜昌昌耀电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程序合法,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 红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