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506民初1644号
原告:**,男,195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昌市夷陵区鸦鹊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
被告:宜昌昌耀电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182619647K,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夷兴大道10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宜昌昌耀电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程序合法,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 红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