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城市天缘置业有限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宜城市盛业建材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691执恢35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99号保利广场A座50、51层。
主要负责人:李作胜,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宜城市盛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城市襄沙大道。
法定代表人:张代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宜城市天缘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城市汉江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廖天友,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宜城市桂缘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城市襄沙大道五条路社区。
法定代表人:张艳丽,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代贵,男,197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宜城市。
被执行人:何桂萍,女,1970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宜城市。
被执行人:**,男,199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宜城市。
被执行人:李婷婷,女,199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宜城市。
被执行人:杨坤,男,199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宜城市。
被执行人:张艳丽,女,199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宜城市。
保证人:林金河,男,197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梅龙路世纪春城四期7#楼1701室,公民身份号码420601197202××××。
保证人:林光鑫,男,197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卧龙大道与邓曼路交叉口国色天襄C区8栋一单元210室,公民身份号码420623197809××××。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襄阳分行)与被执行人宜城市盛业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业建材公司)、宜城市天缘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缘置业公司)、宜城市桂缘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缘酒店公司)、张代贵、何桂萍、**、李婷婷、杨坤、张艳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2019年12月4日,兴业银行襄阳分行与盛业建材公司、天缘置业公司、桂缘酒店公司、张代贵、林金河、林光鑫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盛业建材公司尚欠兴业银行襄阳分行借款本金219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代垫费用197740元(以下简称案涉债务),林金河、林光鑫同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兴业银行襄阳分行有权要求天缘置业公司、桂缘酒店公司、张代贵、林金河、林光鑫承担共同连带保证责任。协议还约定了对案涉债务的履行方式、期限,并约定,如未履行,兴业银行襄阳分行有权继续对(2018)鄂0691民初1283号民事判决“进行执行”,对上述债务人、保证人“进行司法强制执行”。
2020年10月14日,兴业银行襄阳分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资产湖北分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分户)》,约定由兴业银行襄阳分行将案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项下的全部权利和利益转让给信达资产湖北分公司。经信达资产湖北分公司申请,2021年4月5日,本院作出(2021)鄂0691执异48号执行裁定,变更信达资产湖北分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本案被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信达资产湖北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内容除基于(2018)鄂0691民初1283号民事判决享有的实体权利外,还申请本院裁定执行林金河、林光鑫的财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2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宜城市盛业建材有限公司、宜城市天缘置
业有限公司、宜城市桂缘酒店有限公司、张代贵、何桂萍、**、李婷婷、杨坤、张艳丽、林金河、林光鑫2000万元银行存款、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军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冯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