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城市天缘置业有限公司

某某、宜城市天缘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684执恢466号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74年8月24日,汉族,住湖北省宜城市。
被执行人宜城市天缘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城市汉江路56号。组织机构代码67036751-4。
法定代表人时玉明,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宜城市天缘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06民终5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宜城市天缘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30110.4元,案件受理费14427元。法律文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宜城市天缘置业有限公司拒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宜城市天缘置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
2、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宜城市天缘置业有限公司常年不在家,本院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宜城市天缘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予以查询,被执行人宜城市天缘置业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证券、车辆、互联网银行暂无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宜城市天缘置业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宜城市天缘置业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及调查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与其进行了约谈,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向东
审判员  李 涛
审判员  王 权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执行员  马守信
书记员  张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