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2民初8316号
原告:武汉亿鸿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柏泉茅庙集街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MA49C7293Q。
法定代表人:王海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凯,北京金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飞,北京金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宏信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东沟镇人民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75102103XE。
法定代表人:舒绪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权,湖北弘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双成铭德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龙翔里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MA4L01Q60M。
法定代表人:余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丽,公司员工。
原告武汉亿鸿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宏信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双成铭德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武汉亿鸿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武汉亿鸿源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亿鸿源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武汉亿鸿源建材有限公司已预交)、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武汉亿鸿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谢然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