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2)湘0181执恢534号
湖北宏信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许乾勇:
申请执行人湖南恒振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宏信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许乾勇的追偿权纠纷一案,浏阳市人民法院于2021-10-22作出的(2021)湘0181民初7240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南恒振投资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依法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一、履行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风险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