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2)湘0181执1618号
湖北宏信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你(单位)与湖南恒振投资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181民初724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南恒振投资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22年2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于2022年3月7日之前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申请人湖南恒振投资有限公司支付案款645783元。
二、负担案件受理费9646.5元及申请执行费。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风险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