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81民初7240号之二
申请人:湖南恒振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漓湘东路236号恒天九五重工有限公司办公楼前栋103。
法定代表人:何德才,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湖北宏信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梁子湖区东沟镇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舒绪海。
被申请人:盛章来,男,1970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
被申请人:张闪心,男,197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
被申请人:许乾勇,男,196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
本院在受理申请人湖南恒振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宏信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盛章来、张闪心、许乾勇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南恒振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宏信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盛章来、张闪心、许乾勇名下银行存款722686元或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等值财产。本院审查后于2021年7月13日作出裁定,依法冻结了上述被申请人名下财产,现双方达成初步调解意向,申请人申请本院解除被申请人张闪心、许乾勇银行账户内存款的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张闪心、许乾勇名下银行存款722686元及等值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罗 玉 泉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张 丹 枫
书 记 员 张丹枫(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