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126民初1899号
原告:湖北高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八一路11号。
法定代表人:田胜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林,湖北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蕲春雾云山茶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蕲春县檀林镇雾云山茶业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查自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查自敏,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亮,该公司员工。
原告湖北高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蕲春雾云山茶业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原告湖北高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高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高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湖北高博建筑
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海龙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陈 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