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491民初47767号
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SOHO—D座1202。
法定代表人:尹东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鹏雷,北京市中盈(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远青,北京市中盈(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高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八一路。
法定代表人:田胜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骏驰,湖北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高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连勇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