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491民初45384号
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12层1202A。
法定代表人:尹东方,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盈(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高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八一路1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驰,湖北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高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张 倩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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